“连续镇痛”并不是单纯对一台输注泵计费。国家医保局发布的《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(试行)》将其列为镇痛类价格项目之一。从部分地区的落地文件看,项目内涵通常涉及注药、观察、记录和处理用物等工作。
这也提醒医疗机构:观察和记录不是额外附加的动作,而是持续镇痛服务的一部分。收费是否合规,首先要看服务是否真实发生,其次要看记录能否与实际服务相互对应。项目名称、计费方式和具体价格仍以属地医保部门文件为准。
过去,各地对术后镇痛相关项目的名称和内涵并不完全一致。2024年12月,国家医保局印发相关立项指南,对麻醉类价格项目进行了整合,“连续镇痛”成为其中的镇痛类项目。
各地在落地时,会根据本地实际衔接原有项目,并确定价格基准和实际执行价格。因此,医院不能只看国家层面的项目名称,还要关注本地区的映射关系、计价单位和执行时间。
理解和执行“连续镇痛”收费,第一原则仍然是以属地政策为准。国家医保局的相关解读也明确,医疗机构收费应执行本地区医保部门出台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。
从部分地区已经公布的文件看,“连续镇痛”通常是指通过注药装置或输注泵实施持续镇痛,价格构成可包括注药、观察、记录和处理用物等人力与基本物质资源消耗。是否包含穿刺、置管等费用,应查看当地文件。
把这些内容放到临床流程中,大致可以对应为:
内涵要素 | 含义理解 | 对应的管理工作 |
注药 | 通过注药装置或输注泵持续给予镇痛药物 | 医嘱执行、参数设置与核对 |
观察 | 镇痛过程中对患者情况进行持续观察 | 疼痛评估、PCA随访、异常情况复核 |
记录 | 对镇痛过程相关信息进行记录 | 使用过程记录、评估与随访记录、处置记录 |
处理用物 | 镇痛过程所需的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| 耗材管理与使用对应 |
因此,“连续镇痛”对应的是一段持续的专业服务,而不仅是设备使用。医嘱执行、患者观察、随访记录和必要处置,都是理解项目内涵时不能忽略的部分。
医疗服务收费讲究据实。实际开展了项目内涵中的工作,才有相应收费基础。既然项目包含观察和记录,相关内容就应真实完成,并在病历或相应记录中体现。
医保基金监管中,收费项目与病历记录是否对应,是常见的核查内容。若镇痛观察、随访或处置记录缺失,或者记录与收费明显不一致,医疗机构可能面临合规风险。
事后补记容易出现时间不连续、内容遗漏、人员记录口径不一致等情况。它既影响临床回顾,也会削弱收费与服务之间的对应关系。
信息化工具可以为过程记录提供支持,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
过程记录客观连续:输注开始与结束时间、相关参数、患者自控使用情况等伴随镇痛过程自动形成记录,减少事后补记的偏差;
评估随访有痕可循:疼痛评估、PCA随访和处置情况纳入流程化记录,与“观察”内涵形成对应;
数据可追溯可统计:记录集中留存,便于科室自查、病案核对和质量分析。
不过,信息化记录不能替代注药、观察和处置等专业服务,也不能单独成为收费依据。收费合规仍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:服务真实、记录真实、执行属地政策。涉及具体产品时,其功能应以注册或者备案资料及说明书为准。
以属地政策为准:项目名称、价格构成、计费单位、加收政策均以本地区医保部门出台的价格文件为准;
据实收费:实际提供了符合项目内涵的服务方可收费,不得无服务收费、分解收费或重复收费;
记录真实完整:镇痛过程的观察、评估、随访和处置记录应与实际服务一致,与收费形成对应;
新旧项目衔接:关注本地落地文件中新旧项目的映射关系和停用安排,及时调整收费目录;
自查常态化:将镇痛类收费与记录一致性纳入科室和医院的常态化自查。
什么是“连续镇痛”收费项目?
“连续镇痛”是国家医保局《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(试行)》整合后镇痛类价格项目之一,指通过注药装置或输注泵进行持续镇痛,通常涵盖椎管内、静脉、神经阻滞等连续镇痛方式。具体以属地医保部门价格政策为准。
“连续镇痛”的价格构成包括哪些内容?
从各地落地文件看,其价格构成通常涵盖注药、观察、记录、处理用物等步骤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,一般不含穿刺、置管费用。具体以本地区医保部门文件为准。
镇痛过程记录和收费有什么关系?
“观察、记录”属于价格项目内涵的组成部分。规范的过程记录既是服务真实发生的证明,也是医疗机构落实项目内涵、据实合规收费的基础工作;在医保基金监管中,收费与记录的一致性也是常见核查维度。
原来的“术后镇痛”收费项目还能用吗?
按立项指南的整合思路,各地在落地时将原有“术后镇痛”“硬膜外连续镇痛”等项目映射到新的项目体系并停用旧项目。具体映射关系和执行时间以本地区医保部门落地文件为准。
1. 国家医疗保障局.《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(试行)》,2024年12月。
2.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.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落地相关规范性文件(“连续镇痛”项目及价格构成),2025年。
3. 国家医疗保障局.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解读辅导(第11期)》,2026年。
4. 国务院.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》(国令第735号),2021年。
5. 中华医学会麻醉学分会“智能化病人自控镇痛管理专家共识”工作小组.《智能化病人自控镇痛管理专家共识》.中华麻醉学杂志,2018,38(10):1161-1165。
6.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、中日友好医院、中华医学会麻醉学分会临床麻醉质量管理学组.《成人术后患者自控镇痛随访专家共识(2025)》.协和医学杂志,2025,16(4):899-907。
本文用于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与镇痛管理知识交流,不构成诊疗或收费依据。项目名称、价格构成、计价方式和执行时间以属地医保部门现行文件为准。文中涉及医疗器械时,不代表对具体产品功能、功效、安全性或临床结果的承诺;如用于具体产品宣传,内容还应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、说明书及依法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一致。